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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9-03-19 11:52:00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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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及渝学位[2002]8号文颁布的《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渝学位[2006]9号《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全国第四届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联席会会议记要的要求,切实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和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业余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能较好地掌握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核准予毕业。
(三)非英语专业本科生须通过重庆市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英语专业本科生应通过重庆市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的非英语语种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PETS5考试。
(四)通过全国计算机一级及以上等级考试。
(五)成人业余及函授本科层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课程平均成绩在65分及以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或75分以上)。
(六)勤奋学习,积极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本专业所涉及的行业工作。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仅因成绩考核不合格暂作结业处理者,在结业后一年内成绩补考合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取得毕业证后可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及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经确认曾考核作弊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成绩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不达标者。
(四)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不合格者。
(五)未通过全国计算机一级或以上等级考试者。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重庆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接受学生申请、材料准备和初步审查工作,并上报重庆交通大学学位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办理,每年的5月1日至31日、11月1日至30日分别受理学生学位申请事宜。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两年内,符合条件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填写“重庆地区普通高校自考和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见附件),并提交如下材料:
 1、成绩总表一份;  
2、毕业证书复印件(须验证原件);
3、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4、全国计算机一级或以上等级考试合格证复印件(须验证原件);  
5、与毕业证相同照片(小二寸)两张及电子数据。
(二)继续教育学院按相关规定审核申请者资格和所报材料,向重庆交通大学学位办上报符合条件者名单,并提交其申报材料。
(三)重庆交通大学学位办对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有疑义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学位申请者掌握本专业主干课程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审核通过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列入获得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名单。
(四)重庆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的申请人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种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每年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须报重庆市学位办备案,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且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办。
第八条  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成人业余及函授本科学生入学、自考本科学生第一门课程考核合格后均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为保证质量,公正合理,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撤消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重庆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重庆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重庆地区普通高校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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